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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大国是如何培养“学徒”的
2015-06-05 10:52   审核人: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在部分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国际学徒制的发展已有上百年历史,关于它的改革和调整至今仍在继续。本期国际教育版选取学徒制发展较好的国家,将政策经验和改革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及发展提供借鉴。——编者
 

德国:行会承担职业人才培养

■赵志群   


 2月26日,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德国1月份就业人口为4250万人,就业率同比上升1%,就业人口同比增长41.2万人。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就业率居高不下,其中主要原因被认为是面向学生的企业学徒制。

 在学校教育诞生之前,学徒制是人类社会技术传承的主要手段。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引发了生产方式变革,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传授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教育应运而生,并逐渐取代了传统学徒制。然而学徒制并没有消亡,而是以不同形式保留,甚至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发展。在德国和瑞士等国,人们还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最早的现代学徒制度。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1883年,位于瑞士巴塞尔的社会政治学会,在对当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研究基础上,参照法国行业教育情况,首先提出了建立将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新型学徒制模式。在德国,这一模式在大教育家凯兴斯泰纳等的努力下发展成为后来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

 在德国,行会是“行业的自我管理组织”。德国有多个行会,如工商行会、手工业行会、农业行会和律师行会等。从对职业教育的贡献来看,工商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最为重要,它们管理的职业培训合同数分别占到了德国培训合同总数的60%和30%,即工商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承担了德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国的90%。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典型的分离式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管理由不同部门承担,管理机构和教育机构有较强的独立性。在此,行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德国2005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将行会定义为“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的组织者”,并确定其管理责任。行会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职业教育《培训合同》的管理。学徒与培训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是学徒制最重要的特点。德国《培训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各行会负责制定,一般至少包括培训性质、课程内容、培训阶段及其目的,以及提供的培训活动方式、培训期限、企业和培训机构之外提供的培训课程、每天正常培训的时数、培训津贴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假期、解除《培训合同》的条件等。合同签订以后,培训企业将一份签名后的合同文本交给学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将签订记录上交给所属行会。

 其次是行会组织的职业教育证书考试。《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凡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均应举行结业考试”。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考试由行会负责。行会负责建立任期五年的考试委员会,成员是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在考试委员会成员中,雇主和雇员方的代表比例相同,并至少有一名职业学校教师。雇员方代表由雇员所属工会和辖区内关心职教的独立社团推荐。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行会应颁布结业考试规则,规定准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的分段、评分标准、考试证书的颁发、违反规则的后果及补考的可能性。

 此外,德国的职业教育审查与监督细致严格。行会代表国家对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最重要的“一元”——企业培训进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联邦职业教育法》第32条规定:主管机关(指行会)要注意审查确认培训场所的资格以及培训者(实训教师)提交的个人资格和专业资格,如审查发现缺陷但可补救而不致危害学徒时,行会应责令有关培训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救。

 根据规定,德国所有企业均须加入相关行业的行会。行会设有地方性机构,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职业教育。德国目前有96家工商行会,代表着三百多万家工商企业。行会在人事、财务及组织方面享受完全独立的权力。同时,工商行会也承担着大量的公益性任务,其负责的培训职业超过了180个。

 各行会组织还会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如最近德累斯顿工商行会的分析结果表明,多数德国企业通过实施学徒制培训并没有带来资金的净投入。相反,55%参与自我测评的培训企业在学徒制培训中实现了净收益。不仅如此,“企业内培训(学徒制的企业部分)在成本收益与培训质量之间也存在着积极的相关性”。这些职业培训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活生生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澳大利亚:将“灵活多样”发挥得淋漓尽致

■关晶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大力发展学徒制,不断推出重要改革,如1973年的“国家学徒制支持计划”和1998年的“新学徒制”改革等。当前,各种学徒制被统一在了“澳大利亚学徒制”的框架下。

 一系列的改革不仅使澳大利亚学徒制在规模增长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更使澳大利亚摆脱了英国追随者的阴影。总体来说,澳大利亚学徒制将“灵活多样”的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

 澳大利亚学徒制根据学徒要取得的资格认证等级来划分层次。它所覆盖的等级非常广,包括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二级至六级的各种资格认证,相当于我国的初中至专科层次。学徒制和受训生制是澳大利亚学徒制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学徒制通常在传统行业,入门级水平至少为资格框架的三级或四级证书,时间通常为三至四年,较为稳定,比如学徒期间企业更换业主,新的业主必须继续学徒培训合同;取消学徒制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而受训生制以服务业为主,资格认证通常在二级和三级水平,时间为一至两年,稳定性较差,比如学徒期间企业更换业主,新的业主可以终止学徒培训;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培训合同。

 在这两种基本类型的框架之下,澳大利亚还开发了“兼职学徒制”、“学校本位学徒制”等新学徒制类型。兼职学徒制面向兼职就业者,由于兼职工作的性质,学徒制周期相对较长。学校本位学徒制面向11、12年级的在校生,也是一种兼职性质的学徒制,学徒的在岗培训仍然在企业完成,只是时间比例较小。

 澳大利亚学徒制的行业职业覆盖面非常广,从传统行业到新兴服务业,有五百多种的职业可以选择。15岁以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澳大利亚学徒制,包括毕业青年、在校生、成人求职者和在职员工。

 从年龄分布上看,25岁及以上年龄的参加者占比超过了四成。据2011年澳大利亚媒体报道,当年澳大利亚有13名学徒超过70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性别分布则在不同职业和行业差异很大,与行业职业做从业者的性别偏好是一致的,比如汽车、建筑行业以男性为主,美发、护理行政以女性为主。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领地高度自治。“澳大利亚学徒制”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层面的专项改革计划,各州在执行上仍有很大的自主权。以学校本位学徒制为例,新南威尔士州和西澳大利亚州没有规定学徒的最少工作时间,而维多利亚州要求学徒每四个月的周平均工作时间至少为13小时。

 在校企的教学实施层面,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开展方式也非常灵活。受益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用户选择”策略,雇主和学徒可以自由选择注册培训机构来提供脱岗培训。通常的做法是在雇主和学徒达成学徒培训意向后,由他们共同选择一家注册培训机构,三方经过沟通协商,再共同制订并签署一份专门为雇主和学徒订制的培训计划。只要能达到培训包的能力要求,注册培训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分工、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都可以自行决定。

 除了雇主直接招募学徒的模式以外,澳大利亚还创设了“集团培训组织”的学徒招聘模式。集团培训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机构,他们直接招聘学徒,然后把学徒派遣到相关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工作,同时也把脱岗培训外包给职业院校。

 在这一模式中,与学徒生产生雇佣关系的是集团培训组织,由集团培训组织向学徒生支付工资,企业则向集团培训组织交付服务费。该模式解决了小微企业难以单独完成学徒培训、亦不愿承担雇佣风险的问题。英国当前新推行的“学徒培训中介”模式就是这一模式的翻版。

 澳大利亚学徒制的评估认证方式也非常灵活,强调能力本位和模块化。评估基于培训包中的各能力单元,没有统一的形式要求。学徒每完成一个能力单元的学习且通过考核,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完成证明”。

 学徒还可以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和“当前能力认可”的策略直接获得完成证明。当学徒获得了某一资格认证要求的所有能力单元的完成证明时,就可以向各州培训局申领这一资格认证。

 然而,硬币总有两面。灵活多样带来的并不总是成绩,它同时也使澳大利亚学徒制背负着问题和争议。其中最受诟病的是学徒培训质量,尤其体现在低完成率上。据统计,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完成率不足五成,其中第一年就放弃学习的学徒就占了三成。放弃的原因中最核心的是对学徒培训质量不满。其次,澳大利亚各州自治的学徒开展方式,虽然照顾了地方差异,但各州学徒制的执行口径差异,却使得学徒难以在州际流动。

 澳大利亚以灵活性和多样性发展现代学徒制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其灵活性和多样性背后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国反思。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瑞士:学徒制有法可依

■方勇   


 日前,瑞士教育专家,苏黎世大学教授乌席·巴克斯-盖勒讷谈及瑞士职业教育时表示:“只有企业最了解它所在的行业需要什么样的学徒、什么样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学生的就业。”其实,发源于中世纪行会培训的学徒制如今就是瑞士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19世纪中叶,瑞士联邦宪法就明确了联邦政府有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20世纪初,联邦宪法补充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工业培训规章,从而确立了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培训的权限,也为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30年代,瑞士出台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明确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和保障。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学徒有义务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职业培训考试。承担学徒培训的职业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而参与学徒培训的工商业、手工业企业必须与学徒签署合法的学徒合同。之后,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又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力地推动了学徒制的发展。

 2004年,新一轮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把之前未包括的社会、教育、卫生、艺术等领域的职业培训纳入了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并对学徒合同、学徒学习期限、学徒的学习方式、接收学徒的企业、学徒的师傅、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责任、考试的组织与资格证书的颁发、监督与惩罚措施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职业教育法之外,瑞士对农业的学徒职业培训有单独立法,瑞士红十字会负责护理行业的学徒职业培训。劳动法确定了学徒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学徒在劳动中应获的利益,调解学徒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险法使学徒在成为失业人员时,还能得到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瑞士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各个环节,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在实践中也做到了依法治教。

 在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三方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担着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使命。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组织承担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州是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其投入比例占整个职业教育经费的3/4,而联邦政府的投入比例则应达到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1/4。

 学徒合同是联邦政府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学徒和培训机构的共同利益。在瑞士,年满15周岁并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年,必须与培训机构的师傅签订学徒合同,并且合同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联邦职业教育法》所承认的学徒。合同一旦签署,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而任何对合同内容的更改,都必须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同意。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训人员、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任职资格均有明确规定,入职者不仅需要修完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文凭,而且需要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入职后,还需要参加由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组织的培训,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学位。要想成为学徒的师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后,才能获得由联邦政府颁发的师傅资格证书。

 为了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徒制参与各方应对培训质量负责,联邦政府主导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在瑞士,专业通用培训章程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性通用培训条例,在培训质量保障方面设定了翔实标准与严格要求。其中,学徒的培训行为记录就包括培训企业行为记录、职业学校行为记录、行业培训课程行为记录三种。行为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学徒的培训进程,从理论知识学习、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等多方面保证了培训的质量。

 学徒期满时,学徒要参加由本地区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学徒考试合格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成为正式的工人,也可选择考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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